6月17日,记者从昆明生态环境局官网获悉,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受市政府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就《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本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起重机、旋挖机、强夯机、履带吊车、内燃桩工机械和叉车等,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时间和区域
昆明市二环线(含)以内区域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机械的排气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增加0.25m-1)。
三、备案及编码登记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2019年11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排放备案及编码登记管理的通告》要求进行备案及编码登记。
四、管理要求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本通告规定。
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6日
据悉,《通告》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听证拟定于7月3日对《通告》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凡在昆明市居住或者工作且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对此感兴趣的市民可以在7月3日17点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